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行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竞聘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原名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12月,原属中国科学院,1978年起隶属于广东省科学院,是广东省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是我国红壤区唯一的土壤学专业研究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土壤学领域以红壤研究为特色的重要专业研究机构。
因工作需要,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有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二、招聘岗位、职责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职责:
1.综合部
岗位数:正副部长各1名;党群办、行政与人力资源办、后勤办、博物馆建设办主任各1名。
岗位职责:
(1)部长:全面负责综合部管理工作,承担所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和督办工作。
(2)副部长:协助部长,完成综合部管理职责。
(3)党群办:承担党建、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服务,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4)行政与人力资源办: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薪酬、职工考核、保密、工会、制度建设、公章管理、信息管理、公文处理等。
(5)后勤办:全面负责园区后勤管理工作。包括物业,车辆,安全,消防,水电,卫生,绿化,基建等工作。
(6)博物馆建设办:推进并完善我所土壤科学博物馆建设、管理和维护,协助开展科普及科研活动。
2.业务部
岗位数:正副部长各1名;科研规划办、成果转化办、对外合作与科普学会办主任各1名。
岗位职责:
(1)部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部工作,主管研究所发展规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科技创新平台等工作,保障科研业务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副部长:配合部长,协助负责科研业务部的主要工作。
(3)发展规划办:负责研究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科研团队及科技人才运行体系的考核评价;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并进行全流程管理;承担科技创新平台、公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研究生教育、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承担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成果转化办:负责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及资质管理等工作;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以及合作企业等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业务接待等工作。
(5)对外合作与科普学会办:策划组织研究所的对外宣传;负责科研外事及对外科技项目合作;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承担学会的管理工作。
3.资产财务部
岗位数:正副部长各1名。
岗位职责:
(1)部长:承担事业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定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资产和经费使用工作;主要负责核算小组、项目小组及日常综合业务。
(2)副部长: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承担日常财务核算、税务及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基建小组与资产小组的日常业务。
(二)资格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8年12月后出生),身体健康。
2.担任部长的,原则上须同时兼任主任,应在中层副职任职满2年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在相关单位有类似管理经历。
3.担任副部长及主任的,应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中級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在相关单位有类似管理经历。
4.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所聘用的中层干部应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有相关国家职业资质人员优先。
5.对承担重要职责的关键管理岗位,拟聘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人事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管理或人事管理工作经历;财务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科技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博士学位;从事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干部,必须为中共党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应聘人员于10月16日前将报名表、个人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发至bangong@soil.gd.cn ;邮件标题注明:应聘岗位+本人姓名。
(二)资格审查。10月17日前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答辩人员;
(三)竞聘答辩。10月19日进行答辩。
(四)组织考察。
(五)确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
(七)谈话及任职。
四、任免及待遇
(一)中层干部实行任期(聘用)制,任期(聘用)与所班子任期同步,其中第一年为考察期。
(二)中层干部的待遇按研究所薪酬制度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主任
联系电话: 020-38476776
E-mail: bangong@soil.gd.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8号 (邮编:510650)
单位主页: http://www.soil.gd.cn
六、解释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研究所综合办。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