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钢管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二阶段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钢管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阶段效果评估报告
2、项目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桥梓大街15号
3、项目概况:
广州铝材厂地块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桥梓大街15号,地块东侧为广州第三卷烟厂仓库和居民区,西侧为广州铝材厂搬迁后遗留空地,北侧紧邻桥梓大街和塞坝涌,南侧为广茂铁路和芳村茶叶市场。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3°13′05″,北纬 23°06′12″。该地块地块1958年之前为农用地;1958年-1961主要用于钢锭、铁片、型钢、机械、耐火材料生产,生产区域分布于地块的西侧以及中部区域;1962年起地块逐步转化为冷轧生产;至1964年完全转变为专业化的冷轧带钢生产企业;直至2012年企业停止工业生产活动,期间经历过生产车间变化和技术改造,但仍为冷轧带钢生产及其配套生产工艺,包括冷轧、退火、酸洗;2013年,地块内大部分建筑被拆除,2015年外租给荔湾交警大队用于违法违章车辆(电动车、摩托车及汽车)存放和办公使用;2021年6月因疫情防控需要地块内新建集装箱式板房,使用时间约1个月。地块调整后用地主要作为二类居住用地(AF010802,AF010645,R2)、公园绿地(G1)、供电用地(U12)、防护绿地(G2)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因此本地块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建设用地。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
广州钢管厂地块于2019年11月~2021年12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在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情景下,该地块土壤有9种污染物(砷、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PCB126、PCB169)超过了不同用地类型条件下的筛选值,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属于污染地块,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的浑浊度、氨氮、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中部分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I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筛选值,无需再进行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结果
广州钢管厂地块于2023年11~12月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变更)编制,并于2024年1月通过专家评审会和完成备案工作。风险评估(变更)结果表明,地块内一类用地区域土壤污染物砷、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PCB169、PCB126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地块内二类用地区域土壤污染物砷、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PCB169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需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手段。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变更)》,本地块一类用地方式下修复目标值如下:砷(60mg/kg)、苯并[a]蒽(5.5mg/kg)、苯并[a]芘(0.55 mg/kg)、苯并[b]荧蒽(5.5mg/kg)、二苯并[a,h]蒽(0.55mg/kg)、茚并[1,2,3-cd]芘(5.5mg/kg)、PCB169(1.37×10-4mg/kg)、PCB126(4.09×10-5mg/kg)和石油烃(C10-C40)(2068);二类用地方式下修复目标值如下:砷(60mg/kg)、苯并[a]蒽(15.3mg/kg)、苯并[a]芘(1.53mg/kg)、苯并[b]荧蒽(15.3mg/kg)、二苯并[a,h]蒽(1.53mg/kg)、茚并[1,2,3-cd]芘(15.3mg/kg)和PCB169(4×10-4mg/kg)。最终确定需要修复的土壤污染物为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PCB 169和PCB 126等9种,污染深度为0~8.0 m。根据修复范围划定原则,采用未超修复目标值点位连线法确定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总面积约为19434 m2,其中,第一类用地区域风险管控和修复面积为14562 m2;第二类用地区域风险管控和修复面积为4872 m2。各土壤层需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污染土方量42792 m3;其中,第一类用地区域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土方量共计33914 m3;第二类用地区域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土方量共计8878 m3。
四、效果评估报告主要结论
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通过对修复施工单位的《广州钢管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二阶段施工总结报告》、修复环境监理单位的《广州钢管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资料进行审核和对钢管厂地块监测,结果表明:广州钢管厂地块1#基坑可进行下一步回填工作,异位修复后的钢管厂堆土5(RGⅠ#5,测量虚方:921.1m3)、钢管厂堆土6(RGⅡ#6,测量虚方:322.2)可以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异位修复后的钢管厂堆土7(RGⅡ#7,测量虚方:2026.5)可以进行地块内原基坑回填工作,冲洗后的筛上物堆体1(LSWⅠ#1,测量虚方:82.9m3)、筛上物堆体2(LSWⅠ#2,测量虚方:991.2m3)、筛上物堆体3(GSWⅠ#3,测量虚方:226m3)、筛上物堆体4(GSWⅡ#4,测量虚方:116.1m3)满足地块内基坑回填要求,铝材厂堆体2(1823.5m3,测量虚方)已完成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完成量为2142.1吨。
五、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2日-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