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发表日期:2019-07-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所党的作风建设,规范所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高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力观和地位观,正确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国法和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相信各种政治谣言,不参加任何非法活动和宗教组织,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

    第四条 要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条 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听取不同的意见,以共产党员的广阔胸襟团结同志,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凡涉及到所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让职工充分的了解和参与。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对涉及的重大事项和大额经济开支等问题,必须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七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等规定,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任用干部,必须经群众推荐,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调进人员,需经严格考核、考察,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说了算。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设“小金库”。不得将不能报销的各类票据在所内或所外的公司或部门报销。借用公款必须按时归还。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礼金、红包和各种有价证券。要教育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担任或兼任职务,如确需担任或兼任的要报上级部门批准,但不得取酬,也不得收取各类红包。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制度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半年自觉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凡个人和家庭成员中发生重大事情,应自觉如实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执行所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大会的评议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准则于2005年12月12日制定执行,于2017年3月1日修订。